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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票的意义
来源:本站 作者:石家庄会计师事务所 发布:2020/3/17 修改:2020/3/17
隶属:行业新闻 点击:443
企业来说,发票并不陌生,发票是什么?本来是税务机关发明创造出来用于保护税基的一种手段。它通过置买家于不利地位(没有发票不得税前扣除等),迫使买家在交易中向卖家索要发票,税务机关根据卖家开具发票的金额和账载金额比较,取较大者作为税基。这种制度设计自有它的巧妙之处,也曾发挥过积极作用。
不过,现在这种税务机关发明出来、为税收服务的东西日益异化为凌驾于税法、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上的强大到可怕的、“奴役”税收当事人的物质力量。
看看本论坛里的帖子,多少是“怎样开发票”之类的求助帖。在现行体制下回答这些帖子给他们以帮助是必要的,是善举。但是反思这些问题出现的根源更必要。可能有人认为这样远水解不了近渴,或者就认为我是痴人说梦。可我认为,必须先有反思、有呼声,才可能有想法、有改观。只是就事论事解决个案只能是问题越回答越多。
我对发票的反思已经很久了,不是一时“激愤”。不过促使我公开说出来的,就是山东省关于“有货虚开”的规定。
但是,我担心的是税务机关殚精竭虑的“发展”、“完善”、“规范”发票,使得发票越来越“异化”,税法中关于纳税义务与权利的规定异化为关于发票的义务与权利。
在企业所得税法等法规里,讲的是“收入”、“成本”、“费用”、“应纳税所得额”等,而在发票管理办法及数不清的补丁里却全部映射为“发票”:所谓收入等增加税基的东西就是开具的发票;所谓成本费用等减少税基的就是取得的发票。发票本来是“发”什么东西的票,却又被聪明人设计成了“收票”(收购发票),呵呵,聪明之极。
税务机关在发票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,假发票市场却生生不息;真票假开、假票真开、有货虚开等等发票问题“野火烧不尽”。
为什么发票这个“船”已经千疮百孔、补不起了仍旧要补,却不考虑换一条船,改革甚至废除发票?除了发票带来的那点利益,包括卖发票的收入,也包括指定印刷厂养活的职工(里面有多少税务子弟及“指定”的猫腻)以外,深层次原因是什么?
我不相信前面说的那点蝇头小利是发票制度改革的最大阻力。我认为最大的阻力来自于惰性和对不确定性的畏惧。 有的同志以外部条件恶劣、社会缺乏诚信等为由反驳我的说法。其实,是不是用发票,只是一个手段问题;我的意思也不是一定要废除发票。我希望的是回归税收管理的原意,不要被异化的发票“奴役”,更不要拿发票“奴役”纳税人。
把“发票科”之类机构取消,把管理发票式样、管理印制企业、管理发票运输、保管、发售、缴销、检查等的人员补充到稽查部门,按照税法的规定,有真实的业务就允许抵扣进项税、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,没有真实的业务就不得抵扣、扣除,效果不一定比现在一堆人埋头设计“防伪”发票(防得住吗?)、一堆人逼着纳税人陪他们玩发票游戏(而且发票还需要买)的效果差。
很多人认为纳税人的账不可信。不可信,查呀。难道有发票就都可信了?查没查过大头小尾的“真”发票?其实查这样的发票就是查业务的真实性。即使没有发票,只要查实了业务,税都跑不了。
惧怕把发票还原为收入、成本、费用等以后,自己的能力(包括税务机关,也包括个别税务人员)不能适应工作需要是最大却拿不上台面的原因:所有税收要素都等于发票,多简单易行啊,不管是曾经保家卫国的转业军人(此处绝无贬义,我在“胡言乱语话税收”中说过)还是“怒其不争”的自家子弟,放下枪、穿上制服,都能操作,水平高低都一样;一旦不是查发票而是查业务,恐怕就是“水落石出”,高低立见,这是很多人不愿意发生的事情,也是税务机关不愿意看到(其实是不愿意让外人看到)的事情。
把一些专业问题推到领导人如朱总理、温总理身上,更是拉大旗作虎皮的可笑做法:总理日理万机,哪能深入到专业里面去?专业方面的东西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去思考,提出备选方案。领导的工作是好中选优,不是设计方案。如果没有好方案可选,总理只能“两害相权取其轻”、“矬子里拔壮汉”,选一个“较好”的方案。
为什么总理会有“加强发票管理”之类的指示?
因为主管部门一再向其灌输发票万能、离开了发票就没有税收的思想。
总理真正关心的是税收收入,不是发票;可是被人误导成发票等于税收收入,则总理就顺理成章地“关心”起发票来了。
如果税务部门提交给总理的方案除了加强发票管理以外,还包括彻底改革发票、甚至废除发票的方案,且通过论证让总理放心,没有发票照样有税收收入,你看看总理还会不会一定要“加强”发票管理,一定要“没有发票不得财务报销”(据“haihan235”网友“讲故事”说这是总理定的;还有朱总理的故事。本人未考证,也无从考证)。
我认为,现在是正视发票的异化现象、淡化发票,着手建立健全基于实质(业务)而不是形式(发票)的税收法规同时提高税务机关业务素质的时候了。如果一味拿外部环境说事,一味沉浸在发票游戏里、沿着发票这个思路走下去,矛盾将越来越多,“有货虚开”等合情不合规的事情越出越多,越来越难以解决。
现在再把我这几天的三个帖子(包括本帖)的主要观点总结如下:
1、把发票等同于应税收入或可抵扣成本费用是一种“异化”,一些人在这个发票游戏里不能自拔,有的因发票犯罪被送到黄泉。发票犯罪与发票制度设计有密切关系。
2、以业务为依据而不以发票为依据计算税收或抵扣税收不仅是合理的,而且可以解决很多现实问题:如将增值税凭票购进扣税法改为(不凭票)计算销售扣税法(这不是我的发明,而是1994年税收改革以前采用的抵扣方法),就能一定程度上抑制“购买”增值税发票的问题——进项税不能在购进时抵扣,只有相关货物销售或耗用时才抵扣,进项税与同一批货物的销项税相匹配才允许抵扣,“买”来的进项税就没有了用武之地;通过购买进项税发票、累积越来越多的“库存”然后非正常注销逃税的把戏就不好玩了。
3、改革不能一蹴而就,但也不能一直因循守旧、不思改革。永远不考虑改革,不调研,不探讨,不提出备选方案,甚至像我这样的民间声音也要压制,说“没有这个环境,就不要有这个要求!!!!”,什么时候能改?难道要总理睡不着觉时设计出方案让税务部门直接执行?
我希望国家兴旺发达,希望税企关系和谐,才说此“梦话”,绝无与税务机关为敌之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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